乱开收入证明,这个 HR 终于摊上了大事儿!

签证、贷款……日常生活中有许多需要企业给员工开具收入证明的情况,而有时企业为了“成人之美”,往往会给员工开出高于其实际工资的收入证明。殊不知,这种行为可能为企业埋下巨大的隐患……

劳动者吕布与用人单位西凉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劳动报酬产生纠纷,并于2012年9月21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

吕布称,他从2005年6月进入公司担任工程部经理,双方约定每月工资为人民币6000元。自入职至今,公司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从未缴纳过社会保险,并且拖欠2012年2月至8月的工资没有发放,2012年9月15日,吕布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吕布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

支付2012年2月至8月的工资计人民币42000元;

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45000元;

补缴2010年8月至2012年8月的社会保险。

对于上述请求,吕布提供的证据有《收入张明》一份,盖有公司公章,内容为如下——

兹有我单位员工吕某,男,身份证号码******************,自2005年至今任本单位工程部经理,每月固定工资为(大写)陆千元整,我单位愿意承担内容不实的法律责任。

西凉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012年3月

此外,吕布还提供了2012年9月15日寄发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及中国邮政的EMS送达证明作为证据。

看起来似乎很清楚不是吗?公司没按约定给吕布付工资,赔呗!事情可没那么简单,在这个案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以下两点:

吕布的每月工资收入究竟是多少?

吕布主张每月工资6000元,有公司开具的《收入证明》为证据。

公司矢口否认为吕布开具过上述收入证明,并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了吕布亲笔签收的自入职以来的所有工资表,明确指出《收入证明》与事实有两处不符:

自2005年以来,吕布的工资不是6000元,而是有1800、2100、2500、5000元不等,有明显的变动增长过程;

吕布不是自2005年起一直持续工作至2012年,中间2010年9月到2011年4月,工资签收表上没有吕布的工资发放记录,当时吕布并不在公司上班。

另外,公司也提供了2012年3月20日的报警记录,表明2012年3月份公司公章被盗。公司认为以上已经足以说明被申请人提供的《收入证明》不真实,吕布存在私盖、偷盗公章的嫌疑,目前警方正在对公章丢失进行调查。

对此,仲裁委要求公司确认《收入证明》上的公章是否同单位公章一致,公司确认一致,但对证明的内容不予认可。

随后,仲裁委询问公司是否有证据证明是吕布在《收入证明》上私盖公章或偷盗公章后使用,公司表明暂且没有,但已经提供工资表表明收入证明上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公章不可能为公司所加盖。

吕布在公司工作到什么时间?

吕布声称最后上班时间为2012年8月31日,后面一段时间在外面帮单位催款,故而于2012年9月15日向公司寄发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公司认为工资签收表上显示吕布的入职时间不是2005年6月,而是2005年4月,截止工作日期也不是2012年8月,而是工作至2012年1月。

仲裁委要求吕布对2012年2月至8月的工作事实进行举证,吕布举证不能,但查明《收入证明》上的落款时间为2012年3月。

最终,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虽然公司对《收入证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提供可以反驳《收入证明》上公章的真实性的证据,因此无法推翻《收入证明》的真实性。

仲裁委据此确认吕布的工资为每月6000元,以及根据证明上的落款日期确认吕布2012年3月份尚为公司工作,依法裁决公司按照6000元每月的工资标准,支付2012年2月至3月的工资12000元整。

由于吕布无法提供2012年3月至8月仍为公司提供劳动的有效证据,故其在2012年9月15日寄发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难以成立。

对于吕布要求补缴社保的主张,超过时效部分不予支持,时效之内的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接到裁决后,不服裁决,认为公司已经提供了工资表,足以推翻《收入证明》的真实性,而仲裁委在裁决中对公司提供的员工工资表只字未提,于是向当地中院申请撤销上述裁决。

当地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吕布为追讨工资,提供了盖有公司公章的《收入证明》。公司以工作时间和工资收入与事实有出入为由,声称该证明是虚假的,不过对该证明上的公章是否真实,公司在本院审理中明确表示不要求进行鉴定。

因此,公司在证明上签章,足以表明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仲裁机关据此裁定公司按6000元每月标准支付2012年2月至3月的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依法驳回公司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

点评

这个案例并不复杂,但比较典型,甚至可以说是非常清晰地展现了HR 乱开收入证明的恶果。

既然公司认为吕布提供的《收入证明》来源不合法,内容不真实,上面的公章是吕布私盖、偷盗公章盖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公司应当对此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了的,那就必须承担不利后果——认定公章的真实性,认定收入证明的真实性。

最后,要提醒 HR 在遇见员工要求开具比实际收入高的《收入证明》时应当予以拒绝;实在难以推脱的,不妨让员工同时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该份收入证明比实际工资高多少,只用作买房或买车贷款需要,不得用作他途,否则给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员工本人承担。这样可以将开具《收入证明》的法律风险化解。

(来源:HR加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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