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签放弃缴纳社保声明,HR又掉坑里了!

昨天315

也是我们喜闻乐见的“打假”日

央视曝光一些不靠谱的公司

咱们也说个不靠谱的HR的故事

正常缴纳社保的员工,平时看病就医能够按比例费用报销,但是对于一部分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员工来说,这笔费用该由谁来承担呢?

我听到有HR笑了:总不能公司替他出吧?

恭喜你,答对了。

马建国(化名)于2012年7月11日入职广东省惠州市某公司,入职时马建国出具《申请书》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

2014年3月17日至2014年4月1日,马建国由于旧病复发,请假前往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96448元,该费用由马建国自行垫付。该医院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出院通知书》,医嘱建议全休三个月。

2014年7月1日,马建国返回公司上班,打算向公司申请报销一部分医疗费用,但是与公司发生争议,马建国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

该公司支付了吗?

该公司不同意支付,“打官司”开始了:

● 仲裁和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未缴社保导致马建国不能报销医疗费,公司需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判公司需支付马建国医疗费56554.2元。

● 公司认为马建国在职时未能及时参保,马建国亦有责任,不同意支付医疗费56554.2元。

● 马建国认为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费用的责任在公司,公司应当承担医疗费。

▲ 对方不想支付医疗费并扔过来一只狗

该公司支付了吗?

该公司又不同意支付,继续上诉:

惠州中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一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依法为其缴交社会保险。马建国虽签订了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的承诺,但其放弃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义务,应认定为无效。

马建国于2014年3月17日至2014年4月1日在医院住院治疗,结合惠州市人民政府第60号令《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医保费的,未缴纳期间所属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承担。”

因此,在上述时间段发生的医疗费用人单位应予以承担。一审法院经核算,公司应向马建国支付医疗费56554.2元正确。

▲ 对方表情凝重,觉得事情不简单

该公司支付了吗?

该公司依旧不同意支付并且表示好委屈,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表示:惠州中院说得对。驳回了该公司的再审申请。

经核算,公司应向马建国支付医疗费56554.2元,原审判决该公司向马建国支付医疗费56554.2元正确。

该公司支付了吗?

支付了。

▲ 向法律低头

看上去很简单的一个案例,现实里也总会有HR中招,你以为员工自愿放弃权利,公司就可以省下一笔钱了,其实到头来会付出更沉重的代价。

一个不懂法律的HR,真的会在无形中坑了自家的公司

(文章来源:人力资源研究,著作权归原创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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