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工资低于约定工资的80%,公司必须补足差额!

去年6月,王大龙在某贸易公司通过面试,任拓展经理一职。双方签订了一份两年期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月薪10000元,前3个月为试用期。

 

在试用期内,贸易公司实际以每月6000元的标准向王大龙发放工资。转正后,王大龙才拿到约定的10000元月工资。

 

转正不到一个月,王大龙就找到了公司的 HR,表示自己以前不知道《劳动合同法》里关于试用期工资的规定,如今听人说试用期工资不应低于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的80%,于是认为公司是在坑人,要求按照试用期每月8000元的标准补足工资差额。

 

双方经协商未果,王大龙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试用期3个月工资差额共计6000元。

审理中,王大龙表示既然法律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应低于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的80%,现月工资按6000元发放属于无故克扣,公司不得擅自降低约定工资标准。因此,公司应补足试用期3个月期间工资差额6000元。

 

贸易公司则表示,劳动合同虽约定月工资10000元,但未同时约定试用期工资。双方实际已按6000元标准实际履行,且王大龙当时未表示异议,应视为其已经认可试用期工资发放标准,故不同意另行支付差额。

 

最终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对王大龙要求贸易公司支付试用期3个月期间工资差额6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老规矩,我们还是先来看一下相关的法规: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是否与录用条件相一致。而被录用的劳动者也可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

 

值得注意的是,试用期并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并非所有劳动关系的建立都需以约定试用期为前提,但试用期必须遵守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了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有三条底线:第一、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第二、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第三、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一条即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认定主要为解决“同工同酬”的问题,但在与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前提下,不能简单认定为工资的发放标准相同。

而最低工资作为法定最低标准条款,也不容许有所突破。

 

因此在实践中,更多的公司采用以劳动合同约定作为试用期工资标准参考的依据。

若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工资高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只要该约定经过双方确认,并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双方就应恪守履行。

 

那么,如果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试用期工资,那又该如何处理呢?

本案例中,鉴于贸易公司与王大龙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工资,则应审查双方劳动关系实际履行过程中确立的薪资标准。因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月薪为10000元,公司在王大龙转正后也是按照10000元的标准给其发放工资,故王大龙主张按照约定转正工资的80%为标准补足差额,于法有据。

 

虽然贸易公司认为王大龙在3个月的试用期内并未提出异议,可视同是其对试用期工资标准的认可。但不论员工是否及时主张,公司的行为是绝对不能突破法律底线规定的。

(文章转载自公众号HR加速器,著作权归原创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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