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女员工试用期无业绩,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怀孕女员工的权益,相信各位 HR 小伙伴们也了解得很清楚了。然而今天,有一位小伙伴遇到了更复杂的情况,让我们一起看一下:

 

加速君好!我们公司主营房产中介,所有前端销售人员的劳动合同都是统一约定试用期六个月,若连续三个月签单客户数为零,则视为试用期未通过。

 

以前公司都按照这样的制度执行的,从来没有出过什么事情,那些因为连续三个月没有签单而未通过试用期的销售也没有表达过异议。

 

可就在去年,却出事了。

 

有一位 A 女士,在入职后三个月都没有开单,公司按照惯例,以试用期内业绩不合格为由将其解聘。没想到,A 女士马上以怀孕、工资未足额发放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补发工资。

 

劳动仲裁部门裁决公司需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不服上诉,结果法院以我们公司“未经协商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我想请问一下加速君,类似这种情况,以后公司应该如何应对和避免呢?

 

首先感谢这位小伙伴的来信,您的问题归纳起来就是——

 

怀孕女员工在试用期内没有业绩,公司该怎么做?

首先我们来看一组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四十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从上面三条法规,我们可以得出什么结论呢?

 

企业不得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但是!如果怀孕女职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为不符合企业的录用条件,那么企业是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的。

 

主要注意的是,企业以“员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的试用期约定;试用期期限应当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对等;有明确的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界定,且已将该条件告知职工;用人单位有证据表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要在试用期内提出。

 

由于法院最终是以“未经协商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显然贵司未能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加速君在此建议这位小伙伴应尽快完善劳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的约定,必要时,可以请教法律界人士。

 

最后,加速君还是想说一句,本着关爱女性和下一代的原则,请各位 HR 小伙伴慎重对待试用期的三期女员工,如果她们确实无法胜任工作岗位,公司可以适当调整其工作内容和范围,不要轻易启动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我们可以用入职体检鉴别怀孕的求职者,但对于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怀孕女员工,除非其有故意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情形,否则,还请给她们多一些关爱和照顾!

(文章转载自公众号HR加速君,著作权归原创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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