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承诺“未完成绩效就离职”有效吗?

令狐先生经过几轮面试,终于如愿以偿入职了心仪的华山公司。入职第一天,华山公司的 HR 让令狐先生签了一系列文件,其中包括有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入职承诺……

 

入职承诺是什么呢?令狐先生拿过来仔细一看,上面清清楚楚地写着:“本人令狐某,入职华山公司任销售,本人承诺如连续六个月未完成销售任务,则自动离职。”

 

HR 告诉令狐先生,这是惯例,销售人员都要签订,令狐先生也只好按照公司要求签字了。

 

怎奈令狐先生入职后,由于种种原因,很遗憾地未能在六个月内完成任务。于是,华山公司以连续六个月未完成任务为由给令狐先生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令狐先生办理完离职手续,觉得公司做得不合理,直接去劳动仲裁委提起了仲裁,认为公司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赔偿金。

 

其实,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类似这样的案例——企业与员工对工作表现和解除做一些特殊的约定,如“今年应完成八百万销售目标,如未完成本人自愿离职”“一年内完成第一轮融资,保证融资金额超过 XXXXXX 美金,如未完成本人自动离职”等等。甚至有一些公司会在劳动合同中把一年的工作任务都详细写明,并声明有任何一条未达成,则自动离职。

 

这样的约定本质上属于对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特殊约定。那么这种约定到底效力如何?企业与员工进行约定的做法是否可行呢?

 

最重要的是,企业是否可依此解除劳动合同呢?

答案是——绝大多数情况下,不能!

因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解除做了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只有满足法定条件才可以解除。

 

如果允许企业任意约定解除条件,将可能造成企业对解除权的滥用,进而导致侵害劳动者的权益的后果。

 

上文我们提到的大部分约定解除都是与任务是否完成挂钩的,而所谓的“未完成任务”,其实质是不胜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员工不胜任,企业应该进行调岗或者培训,只有再次不能胜任时,企业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案例中,企业直接就与令狐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实际是与法相悖的。

 

因此,在实践中,企业通过与员工约定的方式来解除劳动合同,将被认为违法解除。

 

那有没有例外呢?

 

有!如果令狐先生是外籍人士(瞧这姓氏也不像啊),并且在上海,那还可能存在一种结论,就是解除不违反法律规定,单位亦无须支付补偿。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用人单位与获准聘雇的外国人之间有关聘雇期限、岗位、报酬、保险、工作时间、解除聘雇关系条件、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劳动合同约定。

 

因此,在上海有部分法院,会认为外籍人士的劳动合同解除条件可以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当约定条件达成时,双方就可以参照劳动合同解除。

 

但须注意的是,这种情况在上海也并非统一结论,也有判例认定外籍人的解除同样应遵守《劳动合同法》。因此如遇争议还要看审判法院的观点。

 

综上所述,结论是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最好按照《劳动合同法》,严格执行法定解除条件,而不采取约定解除。

 

否则,企业将可能承担违法解除的不利后果哦!

(文章转载自公众号HR加速器,著作权归原创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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